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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补发、换发的相关规定
时间:2011-03-04 10:27:00

一、依法统一《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规定

(一)签发机构

《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机构必须是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

(二)签发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活产婴儿(活产婴儿指出生时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及随意肌收缩四项生命体征之一的婴儿)。

(三)签发要求

1、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有效证件(如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或户口簿或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号码),方能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2、《出生医学证明》必须在从出生之日起半年内办理。出生超过半年未办理的,按补发程序到所在地管理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正本由新生儿监护人保存,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保存,存根联由签发单位保存。

3、非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出生的婴儿,持出生地助产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到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户口申报地《出生医学证明》。

4、非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出生的新生儿,应在出生后1个月内向其母亲户籍所在地的签发机构申请签发,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由《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永久保存。
  (1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2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旁证为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3)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

(4填报新生儿出生情况证明》表。

5)新生儿父母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5、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并签名,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未提供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父亲需提供亲子鉴定及书面声明并签名,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母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保存年龄,其它填写“/”,否则不予办理。

6、国内公民收养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不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其户籍登记问题,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要求办理。

7、《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如无错误,一律不得换发。如婴儿父母(监护人)需更改婴儿姓名,应在申报户口后,由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办理。

(四)填写要求。

1、《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用打印机打印,应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严禁涂改,手工填写的属无效证件。

2、《出生医学证明》由签发人见接生员填写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表及父母双方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核实原件,收复印件)方可办理。副页和存根联的婴儿母亲签章和接生人员签字项目中必须分别由本人签章或签字后,签发机构方可在“接生单位(盖专用章)”栏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3、新生儿姓名根据新生儿父母申报姓名填写, 用字必须准确。新生儿父母的姓名、身份证编号必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无居民身份证的现役军人或外籍人士,在身份证栏目内填写其他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

二、切实加强《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与报废管理

(一)《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1996年以前出生的人口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因出国等需要出生证明时,以公证部门出具“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出生后超过半年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者,一律视为补发。

(二)婴儿父母(监护人)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应向县级以上《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婴儿出生情况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2、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填报《新生儿出生情况证明》,经核实按照原信息予以补发。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备注:如属遗失补办的需登报挂失公示一周后,父母或监护人带刊登遗失报失的报纸及以上材料,经核实按照原信息予以补发。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
  1、手写《出生医学证明》未按照要求使用钢笔或碳素笔;
  2、《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
  3、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
  4、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用其它印章代替的;
  5、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四)无效《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
  1、因签发单位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换发。
  2、因婴儿父母或监护人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要求换发的,无效《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由原签发单位办理。应首先向原签发单位提供下列材料:①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书面说明并签名;②婴儿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该婴儿是否户籍登记的情况证明;③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后,原件退还,复印件归档保存);④无效《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原签发单位根据上述材料,核对下列信息:①根据《出生医学证明》的防伪标识进行比对;②核对该婴儿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③核对原《出生医学证明》医院存根联信息。防伪标识可识别且要求换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信息与医院存根联信息一致,经原签发单位领导审批后办理换发。
  3、《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后,原件自换发之日起作废,由原签发单位收回登记,并存档保留。